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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虚假身份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虚假身份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征信修复骗局被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要求其缴纳保证金。通过视频通话,诈骗分子伪装成公检法人员制造紧急氛围,诱导张某某在APP内完成银行卡信息填写并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后立即报警,但款项已被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骗取货款;公司称该款项系正常商业合作预付款,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对话记录、APP转账截图及报警回执。公司未能出示与张某某的正式合同或业务凭证,其辩称的'商业合作'缺乏证据支持。仲裁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3.5万元本金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核实公司资质后再进行任何资金操作。遭遇冒充公检法等诈骗手段时,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因恐慌操作扩大损失。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