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网购用户遭冒充政府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网购用户遭冒充政府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政府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冒充政府部门名义实施贷款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教育部贷款审核中心'的账号,对方以可办理教育专项贷款为由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手续费。在获取'贷款审批通过'网站截图后,张某某按指示下载安装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贷款辅助软件',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对方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分三次转账共计3万元,最终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返还,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冒充政府部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且存在屏幕共享操作痕迹,认为其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申请人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的贷款审批网站截图,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网站截图存在PS痕迹,但部分聊天记录可佐证诈骗过程。仲裁员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返还违法所得2.8万元,对剩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2条关于民事欺诈的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配合远程操作。本案显示证据链完整性对维权结果的关键影响

分类:公共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