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后遭遇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行为,造成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直播带货岗位信息,通过视频面试后入职。入职第三日,主管以'投资指导'名义要求其下载指定APP进行资金操作,声称可获取高额返利。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后被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并通过银行卡转账,最终APP被下架无法退款。张某某随即报警,但款项未能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APP为第三方独立运营,且已配合警方调查,认为张某某轻信陌生人导致损失,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仲裁员结合APP下架时间线及公司未尽审核义务,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张某某因未核实APP资质亦存在部分过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以及《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平台资质及岗位真实性,警惕以'投资指导'名义诱导脱离正规交易渠道的行为。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电子证据,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