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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提现受阻

【标题】老年人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加盟代理关系,因二维码收款纠纷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的教育培训项目,对方以银行客户经理身份推荐加盟。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加盟费。后因平台提现受阻,发现对方实为虚构金融机构背景,且微信收款记录显示交易对手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银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款项;公司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张某某未及时签订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交易凭证。公司提供虚假的银行合作证明,但无法解释个人账户收款的合理性。申请人出示的流水显示多次转账至非正规渠道,且公司人员使用与银行无关的头像和话术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2.8万元本金,驳回利息诉求,认定存在虚构金融机构合作事实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自称金融机构人员的推销,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交易并报警,保留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对于要求脱离平台交易的所谓'内部渠道'需保持高度警惕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