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被冒充投资老师骗走3.5万元
【标题】微信转账被冒充投资老师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及二手交易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诈骗及资金追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交易,约定支付约3.5万元货款。对方财务人员冒充投资导师身份,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添加微信联系人,通过频繁电话沟通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操作。张某某按指示完成微信转账后,发现对方账户异常冻结,且无法联系上所谓投资老师,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属于合法网络借贷场景,否认存在欺诈行为,称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转账凭证且未证明资金用途与诈骗的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与所谓投资老师的通话录音及平台交易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经核查,对方使用与公司无关的微信号及APP,且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入多个境外账户,财务人员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48条认定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2.8万元,其余款项因证据链不完整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陌生APP转账要求。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账户异常冻结立即冻结相关账户并报警。对于冒充专业人士实施的网络借贷骗局,应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与合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