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冒充对象骗贷3.5万元追缴遭拒
【标题】大学生被冒充对象骗贷3.5万元追缴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20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贷款诈骗引发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一名自称成功人士的网友,对方以婚恋为名获取其身份证、征信报告等信息。随后该网友以公司贷款需要刷流水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伪造了贷款审批通过的虚假材料。张某某共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遂要求公司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陷入贷款诈骗;公司则称仅提供平台服务,实际操作由第三方完成,且张某某系高危人群主动提供信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及虚假审批材料,公司提交了平台协议但未展示第三方资质。经质证,公司承认未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但辩称资金流向需进一步调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30%追缴责任,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责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032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贷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核,避免沦为诈骗工具。个人需提高警惕,面对婚恋对象要求提供征信等敏感信息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