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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裸聊敲诈索款被拒

【标题】婚恋平台裸聊敲诈索款被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张某某为婚恋交友平台用户,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婚恋交友平台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注册账号后,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李某以裸聊为由诱导至私密聊天室。李某谎称掌握张某某隐私视频,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对方以'视频已删除'为由要求进一步汇款,后发现该平台APP已因涉嫌诈骗被下架,遂向仲裁机构申请维权。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和支付宝转账凭证,但未保存完整监控视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遭遇冒充身份诈骗;平台辩称用户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存在过错,且电子证据存在篡改可能,无法直接证明诈骗行为与平台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平台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要求鉴定。经技术核查,聊天记录时间戳完整,支付宝转账记录与平台注册信息可关联。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管理漏洞,但张某某未充分举证平台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和《刑法》第274条,判定平台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酌情支持张某某2万元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刑法》第274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提高警惕,遇索要财物要求及时报警。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用户需保存完整证据链,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平台监控数据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