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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直播带货商品诈骗及资金跨境流转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保健品。次日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要求提供支付凭证及身份证信息办理退款。对方通过虚假APP诱导张某某下载并转账至境外账户,后发现系诈骗,遂向平台及公司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直播带货存在虚假宣传且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其轻信冒充公检法的诈骗信息。公司辩称仅提供交易平台,用户操作风险应自行承担,且无法证明诈骗行为与平台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直播订单截图、虚假APP界面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公司仅提供平台使用协议,未能有效反驳诈骗行为与业务关联性。庭审中双方就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审核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认定其存在未充分核实对方身份的过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条款,结合《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直播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身份核验机制,用户需提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的警惕性,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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