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提现受阻被追责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提现受阻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间购物后,被冒充贷款专员的客服以'刷单返利'为名要求提供微信验证码。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导致约3.5万元购物款被转入对公账户。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监控视频显示诈骗过程全程通过微信沟通完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资金损失,公司辩称已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双方对诈骗金额认定及公司责任范围存在争议,张某某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并赔偿利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交易记录与监控视频,确认诈骗行为发生于直播购物场景。公司提交的财务审核流程显示未发现异常转账操作,但未能证明已尽到平台资质审查义务。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需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减70%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平台应完善资质审查机制,用户需提高对'贷款专员'等敏感身份的核实意识。遭遇资金异常变动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避免因操作延迟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