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婚恋对象虚构高收益投资骗取3.5万元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虚构高收益投资骗取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投资理财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牵涉其中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的男子。李某以婚恋对象身份建立信任后,虚构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声称年化收益达20%且无风险。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分三次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其身份信息造假且平台无相关项目记录,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李某辩称系双方自愿投资协议,且已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身份冒充及平台信息真实性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张某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发现李某多次使用公司名义诱导投资。经电子证据鉴定,聊天记录时间戳完整,转账凭证与平台流水吻合。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授权李某开展业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李某的雇佣关系或业务往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公司资质及投资项目,构成诈骗行为,判令其返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平台手续费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关系中需警惕投资诱导陷阱,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项目真实性。现金交付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平台信息调取可作为关键证据。遭遇身份冒充时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