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货款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货款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电商平台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货款诈骗方式骗取约3.5万元,涉及网络交易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设备,商家以'需要现金交付才能发货'为由要求其下载指定APP转账。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APP存在异常,多次联系客服无果,后查明该APP为伪造交易凭证工具,商家实际未发货且拒绝退还货款。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企业主虚构交易流程构成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交易过程符合平台规则,APP截图不能证明诈骗事实存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APP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投诉证据,被申请人仅提供虚假的发货单据。经比对电商平台交易流水,确认被申请人未实际履行发货义务,且APP截图显示交易主体与注册信息不符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退还货款3.5万元并赔偿维权支出3000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条款适用于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与交易真实性,保留全流程证据。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冻结资金并报警,避免陷入资金链断裂骗局。维权时需注意证据的关联性与完整性,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