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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冒充政府人员诱导转账遭诈骗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政府人员诱导转账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面试后被要求添加微信联系'人事主管'。对方以贷款征信为由,声称需缴纳3.5万元安全保证金,伪造政府公文要求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公司涉案APP已被下架,遂报警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等电子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贷款征信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涉案APP下架公告等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仲裁委依据《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指南》认定APP截图真实性,结合转账记录与虚假征信话术,确认公司存在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分析启示】求职场景需警惕'安全账户'话术,保留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企业应加强招聘流程监管,避免成为诈骗工具。遭遇精准信息诈骗应立即报案并固定证据链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