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诱导投资诈骗受害者索要退款被拒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投资诈骗受害者索要退款被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诱导投资,产生约3.5万元损失。本案为民事纠纷,涉及第三方支付资金流转及平台责任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结识自称HR的李某,对方以高额薪资为诱饵,声称可安排高薪工作。在多次线下见面后,李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5次诱导张某某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际为诈骗团伙成员,平台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审核漏洞导致诈骗发生,要求全额退款;平台辩称已按用户协议履行告知义务,且李某非平台员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使用平台账号伪造招聘场景。平台仅提供用户协议截图,未能出示李某身份核实记录。仲裁员要求平台说明资金拆分流向,但其第三方支付账户已注销。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未尽合理审核义务,李某行为构成诈骗,裁决平台返还张某某投资款约2.8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追赃。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