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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假扮财务人员骗走贷款保证金

【标题】婚恋对象假扮财务人员骗走贷款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财务岗位,因公司未核实身份遭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分子骗取约3.5万元贷款保证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招聘信息,与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建立联系。李某以婚恋对象身份获取信任后,谎称需缴纳贷款保证金才能办理征信业务,诱导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私聊转账。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至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显示异常交易。李某要求屏幕共享操作贷款APP,最终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李某身份导致被骗,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已按流程审核并提供账户信息,认为款项系员工个人操作失误造成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招聘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凭证,发现李某使用伪造身份信息与张某某沟通。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入职审批流程记录,对李某要求屏幕共享的操作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审核失职,裁决由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的合理损失后支持2万元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多层身份验证机制,警惕以婚恋关系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求职者需核实企业资质,对要求转账及屏幕共享的异常操作保持警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信息真实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