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电商平台购物纠纷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5月,地点为杭州市。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退款。诈骗分子通过伪造的二维码提供虚假平台链接,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张某某因恐慌配合操作,将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遂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退款流程,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虚假平台截图及转账凭证,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认定诈骗行为存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交易合法性,且对屏幕共享要求未提出合理质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未涉案的3.5万元款项,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禁止虚假交易行为。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应提高对公检法人员身份的核实意识,避免因恐慌陷入诈骗陷阱。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并保留证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