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老师诈骗贷款未及时止付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老师诈骗贷款未及时止付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平台客服冒充投资老师发送短信,谎称可快速审批通过并提供高额回报,诱导其点击伪造链接下载APP。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完成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频繁要求转账手续费,遂报警。警方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伪造资质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异常后及时申请紧急止付,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全额返还贷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贷款审批流程合规且已收取服务费。争议焦点在于:1.平台是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2.张某某未及时止付是否影响追偿权利;3.二维码收款是否构成有效合同成立要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重点审查张某某提供的短信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转账流水。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所谓'审批通过通知'经鉴定存在伪造痕迹,但未能证明其与张某某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仲裁过程中,张某某主张平台通过伪造资质骗取信任,公司则强调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流程合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异常后及时启动止付程序,导致部分资金损失无法挽回,最终裁决公司返还本金2.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事诉讼法》第50条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及对方身份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通过公安机关止付通道处理。电子数据固定要及时有效,转账凭证应保留原始记录。本案警示:即便存在诈骗行为,因受害人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也可能影响最终追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