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冒充老师诱导转账被仲裁
【标题】待业人员冒充老师诱导转账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讲师的李某。对方以教育培训为名,诱导张某某在微信转账3.5万元购买'投资课程',并要求通过私人账户完成交易避开平台监管。期间李某以裸聊为诱饵获取张某某信任,后失联。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曾多次通过类似话术实施精准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否认存在履约能力问题。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转账行为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举报截图。公司承认李某为员工但称已离职,质疑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庭审中双方就'精准信息诈骗'认定标准展开辩论,仲裁委要求补充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利用虚假身份实施精准诈骗,但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裁决公司退还1.8万元本金,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警惕虚假身份,发现被骗应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强化员工行为监管,避免被用于非法活动。个人转账前务必核实对方资质,避免因轻信他人导致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