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客服QQ诈骗货款证据不足遭驳回
【标题】冒充客服QQ诈骗货款证据不足遭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电子产品供应商。本案系因商业交易中货款被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街头接到自称某科技公司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谎称需办理退货业务并要求转账至指定对公账户。张某某通过QQ与对方沟通后,于5月12日向该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失联,张某某发现该QQ号与公司官方账号不符,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货款;公司辩称交易通过QQ完成属民事合同纠纷,且转账记录显示资金已到账,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完整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其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异常账户。公司提交了平台交易记录证明存在正常业务往来。因张某某无法提供对方身份核实证据,仲裁庭对关键证据真实性存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具有诈骗主观故意,仅支持其要求确认交易无效的请求,驳回返还货款的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分析启示】线下交易需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通过非官方渠道转账易存风险。建议保留平台对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身份验证材料,避免单独使用QQ等私域工具完成交易。证据链缺失时需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