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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企业主冒充政府人员实施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引发劳动争议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某为好友后,被对方以'政府贷款审批'为由诱导至名为'国政通'的虚假平台。该平台伪造公文要求张某某缴纳保证金,声称可办理30万元贷款。张某某按指示向平台账户转账约3.5万元虚拟币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截图留存证据,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追回困难。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企业主利用职务之便冒充政府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超仲裁时效,否认存在虚假平台及冒充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虚假平台注册信息、虚拟币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但强调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冒充政府部门实施诈骗的行为,但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时效内报案,酌情判定公司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4条表见代理条款,结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账户权限管理,发现冒充行为应立即冻结相关账户。公民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维权权利。对于虚拟币交易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所谓'政府背书'的网络贷款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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