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对象以投资为名骗钱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婚恋对象以投资为名骗钱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纠纷引发仲裁,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自称从事医疗养老项目的'婚恋对象'李某。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通过线下二维码收款方式收取约3.5万元投资款。后李某失联,张某某报警但警方因证据链不完整未立案,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虚构投资项目构成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投资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双方对李某身份及交易性质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二维码收款凭证,但无法证明李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公司方仅提供内部员工通讯录,称李某为普通客户。仲裁员就'婚恋关系真实性'及'投资款性质'进行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但认定李某虚构身份存在过错。判决公司承担50%的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1.75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婚恋+投资'复合型诈骗,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投资。维权时应同步保留电子证据、线下交易记录及通讯凭证,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对于脱离平台交易的线下场景,需格外注意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