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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索赔遭拒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系直播平台运营方。本案系因婚恋交友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直播带货活动中,通过平台认识自称海外华侨的'李女士'。对方以婚恋交友为由诱导其下载'海外投资'App,声称需缴纳保证金至安全账户方可完成交易。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李女士'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已被平台封停,遂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称该App系第三方独立运营,且张某某存在线下接触诈骗分子的高危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对直播中出现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合法审查,导致其受骗;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平台监管义务,且张某某主动线下接触诈骗分子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涉案App网站截图,被申请人申请调取平台监控数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直播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公司风控措施是否到位。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直播带货中出现的第三方平台审核存在重大疏漏,但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大额转账,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直播平台应对合作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防范虚构事实诈骗。消费者应警惕婚恋场景中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的异常行为,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对于跨境资金流转,需特别注意反诈预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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