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冒充领导虚构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领导虚构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虚假采购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公司采购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冒充董事长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谎称需紧急采购办公设备。李某伪造采购合同并提供虚假供应商信息,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境外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李某失联,公司拒绝承认该交易,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该交易属内部管理问题,且已履行贷款审批程序,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调取内部通讯记录及财务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贷款审批文件。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跨境资金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转账用途合法性。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存在虚构采购场景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支付30%赔偿金,李某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职场应警惕冒充身份的异常交易指令,重要财务操作需双重验证。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资金安全承担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