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诱导转账诈骗损失3.5万
【标题】冒充银行诱导转账诈骗损失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纠纷与公司发生争议,诉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接触自称某银行客服的人员,对方以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其提供银行卡验证码。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照指示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且提现受阻,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追缴;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约定,且其未签订投资协议,认为责任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客服对话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记录。经核查,仲裁委认定存在诱导转账行为但证据链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诱导转账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投资需谨慎核实对方资质,遭遇诱导转账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或纵容诈骗行为,建议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并留存完整通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