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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直播购物中奖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直播购物中奖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直播带货活动购买商品,后收到自称客服的短信要求提供支付宝账号及验证码以领取中奖福利。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按指示操作,向陌生账户转账约3.5万元。直至7月发现无法提现,才意识到遭遇诈骗,但已错过平台紧急止付时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员工应自行承担网络交易风险,且转账行为发生在直播购物场景中非公司直接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直播购物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员工培训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直播平台与公司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返还约1.05万元,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工作期间的网络行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员工网络行为规范,个人应警惕中奖陷阱,发现诈骗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超过止付时限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