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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投资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

【标题】微信投资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因该公司涉嫌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导致投资款约3.5万元无法提现,引发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需先垫付资金才能获得投资返佣。在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张某某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向某第三方账户转账约3.5万元。此后因提现受阻发现被骗,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通知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工作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流程,认为张某某主动提供验证码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出示微信对话记录显示对方使用公检法名义要求转账,且转账账户与公司官方账户不符。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微信账号实名信息进行核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公检法身份,通过二维码收款实施诈骗,裁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款约3.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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