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合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OA系统收到自称'贷款审批部李经理'的短信,称可协助其办理跨境业务贷款。对方通过企业微信添加张某某后,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某境外平台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异常无法登录,遂报警。后查明所谓'李经理'实为离职财务人员王某,其冒充贷款专员伪造平台信息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王某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未签订合同且系主动转账,不应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短信记录、APP登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异常通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截图来源不明,但未提供反证。经核查,王某曾任职财务岗位,其伪造的平台信息与公司真实业务系统高度相似,仲裁庭采信关键证据认定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申请人3.5万元转账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定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识别培训,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手段。公民办理业务时需核实多方信息,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转账并报警。本案中APP截图与短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了转账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