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误信虚假平台被骗3.5万元
【标题】投资者误信虚假平台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贷款项目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冒充银行信贷员)接触,被诱导参与所谓'教育贷款项目'。对方以提升征信为由要求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并提供网站截图证明平台资质。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并无实际经营资质,且资金被冻结无法取出,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信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称系正常教育培训业务,认为张某某轻信虚假宣传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流水、网站截图及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仲裁委认定聊天记录中存在诱导性话术,网站截图显示平台备案信息虚假,但未能完全证明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行业需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陷阱,投资者应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保留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