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张某某3.5万元未及时报案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张某某3.5万元未及时报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公司宣称可办理征信修复业务,被要求支付培训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称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面试后,公司人事以需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且所谓征信修复属虚假宣传,多次联系无果,直至2024年8月才向警方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并要求扫码付款构成诈骗;公司辩称该费用为合作保证金,且已将资金用于虚假采购项目,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公司宣传材料,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提交完整证据,且部分资金流向无法查明,仲裁委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审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可证明的2万元损失,其余1.5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中以征信修复为名的诈骗陷阱,保留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协助追查资金流向,但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