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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贷款专员诱导充值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贷款专员诱导充值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李某,对方冒充贷款专员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要求其通过银行卡向指定账户充值入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用于'采购预付款'。后发现该账户并无实际采购业务,资金被快速转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采购诈骗行为需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该交易系员工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认为张某某未履行必要审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李某为普通员工。仲裁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要求补充证据核实交易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因虚假采购产生的直接损失2.8万元,其余损失因未及时报警及保存完整证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网络行为监管机制,员工需提高对'高收益'类诈骗的识别能力,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本案因错过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扩大,提醒公众注意维权时效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