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案由涉及诈骗及违法所得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被自称财务人员的冒充者以投资老师身份诱导加入微信群。对方要求下载指定APP并缴纳加盟费及安全账户保证金,张某某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公司失联,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款项系正常商业交易且已转交第三方,否认账户非本人使用与提现受阻的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APP操作截图及转账凭证,核实其与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多次使用公司名义诱导投资。公司虽提交对公账户流水,但无法证明账户实际使用者身份,亦未提供合法交易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身份及虚假交易手段实施诈骗,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因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仅确认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非法冒充身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以投资指导名义实施的电信诈骗,应留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证据。遭遇资金冻结时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违法所得,但需注意举证责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