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电信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的来电,称其贷款审批涉及重大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通过短信发送二维码收款链接,谎称可先返还部分资金以证明清白。张某某按指示扫码转账1500元后,对方以'案件需进一步核实'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在多次操作后,共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冒充,立即向警方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且已配合警方冻结相关账户,对资金流向无直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账户确被异常操作。经核查,诈骗分子利用电信手段伪造公检法身份,通过二维码收款实施诈骗,公司未履行实名认证义务导致被冒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过错,判决限期协助冻结涉案账户并启动违法所得追缴程序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4条实名制管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警惕冒充公检法等诈骗手段。公民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存证据,可依法申请追缴违法所得。建议完善企业内部风控机制,防范第三方平台信息泄露风险

分类:公共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