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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要求转账资金被诈骗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要求转账资金被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涉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需缴纳直播带货保证金。在未核实企业资质情况下,张某某分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企业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且资金流向显示款项被转入个人账户并迅速转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被申请人称该款项为正常业务合作费用,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企业注册信息及合同文本,其仅出示伪造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证明对方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及《刑法》第266条,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诈骗罪,责令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招聘诈骗陷阱,核实企业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资金被转走情况时,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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