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标题】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冒充公检法诈骗及中奖领奖骗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称其涉及重大案件需转账至安全账户。对方通过二维码诱导其操作,后又以中奖名义要求支付手续费,共骗取约3.5万元。公司未对异常转账流程进行核实,且在发现异常后要求员工脱离平台交易,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义务致损失扩大,公司则称已按员工要求操作且无法证明资金流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短信来源及二维码收款账户异常情况,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对异常转账流程进行二次确认。员工需提高警惕,发现诈骗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保留电子证据可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