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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骗子诱导投资致3.5万元损失

【标题】婚恋平台骗子诱导投资致3.5万元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相识,后被诱导至虚假投资平台进行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的李某。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通过视频通话和微信聊天建立信任,承诺高额回报。在取得张某某同意后,李某伪造公司文件要求其通过某银行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最终资金被转入虚假平台账户,李某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称系个人行为且未与张某某签订任何协议,不认可转账行为与公司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显示资金转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核查聊天记录发现李某使用公司工号,通过资金流向追踪确认款项进入虚假平台,公司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平台投资陷阱,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保留完整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