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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退休老人,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招聘'广告,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平台转账。张某某按指示向所谓'公检法人员'账户转账2万元后,对方又称需现金交付3.5万元方可办理'案件撤销'手续。张某某在某市家中通过微信与对方多次沟通,最终携带3.5万元现金前往指定地点,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运营且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及冒充公检法人员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称该笔费用为招聘流程中的'安全账户'费用,且已产生实际服务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现金交付见证人证言,公司仅能提供虚假的招聘广告截图。仲裁员核实发现公司注册地址为空置房,且所谓'公检法人员'身份无法查证,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核实对方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现金交付需保留完整凭证,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收集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老年人群体更应提高防骗意识,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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