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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诱导投资骗走3.5万元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投资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从事跨境电商的'李女士'。对方以发展感情为由,诱导其投资某虚拟货币项目,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共计约3.5万元。诈骗分子通过伪造财务人员身份,利用资金多级拆分手段掩盖资金流向,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发现异常后向平台申请调取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平台以'用户隐私'为由拒绝配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婚恋对象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认为其转账属于个人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平台通话记录及电子证据哈希值验证报告。公司虽否认相关指控,但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婚恋交友被诱导投资,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未履行充分的审核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实,避免成为诈骗工具;遭遇诱导投资应及时留存证据,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