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冒充社保人员微信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被冒充社保人员微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社保局工作人员的账号,对方以核查购物平台退款进度为由,要求其通过安全账户转账3.5万元。在对方要求屏幕共享操作过程中,张某某发现对方提供的所谓政府办公系统界面存在异常,遂终止转账并报警。事后查明该微信账号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盗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提示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已尽合理告知义务且无法核实第三方身份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客服对话记录,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证明涉案人员为内部员工。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有效防范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的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内部人员权限管理,员工网购时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保留完整证据链有助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