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遭冒充政府人员诈骗货款
【标题】财务人员遭冒充政府人员诈骗货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商业交易中遭遇诈骗引发纠纷,案由涉及货款支付与身份冒充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公司贷款审批时,接到自称某市发改委工作人员的陌生来电,对方以贷款审批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操作转账,后发现该号码实为诈骗分子冒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部分聊天记录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导致货款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抗辩称财务流程存在漏洞,且张某某未按公司规定核实对方身份,认为部分责任应由员工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重点审查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报告。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和转账凭证,公司提供了内部财务审批制度文件。仲裁员对电子证据的连续性及对方身份真实性进行技术认定,确认诈骗行为存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过错责任,赔偿张某某约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财务核验流程,员工遇异常情况需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电子证据需同步保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完整材料,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维权。发现诈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切勿私下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