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冒充客服骗走货款3.5万
【标题】待业人员冒充客服骗走货款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因货款问题引发纠纷。张某某为个体商户,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电子产品贸易公司,案由为货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对方自称客服人员要求其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货款。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同意并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待业人员冒充,且该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资金到账后立即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客服人员骗取货款,且公司无实际经营资质。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身份冒充,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且已通过贷款审批程序完成付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客服的短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文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身份真实性,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认定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裁决其返还全部货款及利息,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冒充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以合同诈骗论处。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商业交易中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保留通讯记录等证据。电子数据固定技术可有效证明诈骗过程,建议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并留存转账凭证,对可疑交易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