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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本案系网络购物纠纷引发的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浏览二手商品时,被自称公安人员的陌生电话联系。对方谎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通过平台转账3.5万元进行修复,否则将冻结账户。诈骗分子诱导张某某添加微信进行视频通话,要求共享屏幕查看所谓'执法系统',并引导其通过平台扫码支付。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于5月15日完成银行卡转账,后发现被骗却已错过止付窗口,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其受骗;平台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实施,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为平台是否应就用户遭遇的电信诈骗承担监管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平台提供用户协议及风控机制说明。经调取资金流向发现,诈骗款项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流转至境外账户。仲裁委实地走访平台运营中心,确认其未对异常交易进行有效拦截。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未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对资金流向监管存在漏洞,判决平台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亦需承担部分过错。

【法律依据】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民法典》第1165条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结合平台过错程度及张某某举证情况作出裁判。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与异常交易监控,用户需提高警惕避免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留存所有转账凭证与通话记录,避免错过止付期限。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