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诱导转账致损失3.5万元被追责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转账致损失3.5万元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后被冒充贷款专员的人员以贷款审批为由诱导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电子产品,交易后联系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身份伪造)咨询贷款事宜。李某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操作贷款审批流程,谎称需先缴纳保证金并提供虚假的贷款审批通过截图。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并报警,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资金无法追回。警方调取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使用伪造证件并虚构贷款专员身份,资金流向追踪显示款项被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贷款专员实施精准信息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辩称与李某无雇佣关系,且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监控视频及资金流向报告,证明李某虚构身份骗取钱财。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亦未说明与李某的关联性。仲裁庭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但因被申请人非直接实施者,仅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的前提下,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返还约1.05万元,剩余款项由公安机关追缴。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8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警惕冒充金融人员的诈骗手段,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平台需完善用户身份验证机制,避免因审核疏忽导致用户权益受损。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保存证据,虽错过止付窗口仍可通过司法途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