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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及贷款专员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及贷款专员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涉及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关注贷款信息,被自称贷款专员的骗子以办理贷款为由添加微信。对方伪造公检法身份,谎称需缴纳保证金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方可办理贷款,并多次以'案件调查'为由催促转账。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及公司资质情况下,分三次通过企业账户转账共计3.5万元,后发现对方提供的所谓贷款平台链接为伪造网站,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其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已通过平台核实资质,认为张某某未尽审慎义务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链接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合作机构清单。经核查,诈骗分子使用与公司无关的账户实施转账,且公司未在平台公示该贷款合作方信息。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对脱离平台的交易进行风险提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2.8万元款项,剩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民法典》第1195条及《刑法》第266条,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遭遇的诈骗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但劳动者亦需证明存在合理审慎义务的缺失。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第三方合作机构备案制度,员工办理业务需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案。对于非平台渠道要求转账的情况,需格外警惕虚假身份诈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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