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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钱不退款被仲裁支持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钱不退款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奢侈品店老板的李某。李某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教育培训加盟费。通过平台提供的二维码完成转账后,李某以各种理由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后突然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平台投诉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真实交易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诈骗行为与企业无关,否认交易真实性。双方对聊天记录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平台聊天记录截屏、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多次催款短信。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协议,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要求双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核验,最终采信张某某提供的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退还张某某3.5万元加盟费及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条款效力认定及第496条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电子数据保存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完善用户身份核验机制,消费者应警惕以恋爱为名的商业诈骗,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