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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场景中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政务短信的链接,提示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点击后被要求提供个人敏感信息,随后以保证金名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因对方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资金被快速转移,后发现系诈骗并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已尽合理提示义务且无法核实短信真实性。双方对涉案金额认定及公司责任范围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支付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反证,仲裁委认定其存在未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及维权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第4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提高对政务短信的辨识能力,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企业需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强化风险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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