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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财务岗位招聘信息,通过线下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声称需缴纳保证金至指定虚拟币账户,张某某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网贷提现约3.5万元转入该账户。后发现该公司未按合同提供岗位,且虚拟币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账户为合作金融机构账户,属正常业务流程,且已支付部分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虚拟币转账记录、网贷平台提现凭证及聊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合作金融机构资质证明,且虚拟币账户经核查系空壳公司注册。仲裁员要求公司就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但其始终拒绝提供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确认公司冒充金融机构实施合同诈骗,责令返还违法所得但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虚拟币等新型诈骗手段,保留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缴纳与工作无关的费用,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处理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