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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政府人员诱导虚拟币转账被部分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政府人员诱导虚拟币转账被部分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涉及企业主冒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中结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某。李某某以'政府金融扶持项目'为名,通过微信私聊诱导张某某在所谓'国家专项资金平台'进行虚拟币充值。张某某按指示向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实际为李某某操控的虚假网站,且李某某在社交平台多次发送'需脱离平台直接汇款'的指令。因未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张某某直至2024年8月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政府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虚拟币及利息;公司辩称该交易属员工个人行为,且已向张某某提供所谓'政府合作渠道',不构成诈骗。核心争议在于企业主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及证据效力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虚假平台注册信息及部分转账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记录,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结合社交平台账号注册信息、IP地址定位及虚拟币交易异常数据,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要求利息及额外赔偿的请求。认定企业主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及报案延迟,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2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主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从事欺诈活动,劳动者应留存完整通讯记录及交易凭证。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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