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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货款

【标题】员工被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货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教育培训业务。公司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开展商业交易,后因货款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平台与客户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约定货款支付至公司对公账户。期间财务人员李某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线下方式将3.5万元转账至个人账户。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与公司无关,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货款;公司辩称系员工自行操作,且已履行合同义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通话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李某使用伪造警号与张某某沟通。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及银行信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审核义务。庭审中,公司承认李某曾以'财务总监'名义指导转账流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财务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因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公司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骗取财物构成诈骗;《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制度适用,员工主张部分获支持。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财务流程,防范冒名交易;员工需对异常转账要求保持警惕,核实收款账户合法性。本案警示高收益项目存在资金风险,建议通过正规平台开展商业合作。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