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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假采购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假采购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建立联系,对方以虚假采购为由诱导其进行资金往来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上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的李某。对方以公司需采购办公设备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分子,遂报案时已超过平台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且账户被冻结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则辩称交易系用户主动脱离平台进行,且未明确告知需通过第三方渠道收款,认为用户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账号信息,平台提供用户协议条款及交易记录截图。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身份真实性及平台监管责任展开激烈辩论,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对异常交易的预警机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司人员构成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核实交易信息,酌情减轻平台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条款,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优先使用平台指定支付方式,发现异常需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延迟报案导致证据灭失。平台应完善身份验证机制,防范虚假交易风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