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社保客服诱导共享屏幕诈骗案
【标题】冒充社保客服诱导共享屏幕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网络诈骗与社保账户异常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接到自称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医保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通过视频通话指导张某某在手机银行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伪造了社保局官网界面,要求其将信用卡绑定的账户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培训义务导致损失,公司则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操作存在个人过失。双方对是否构成职务侵权及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通话录音、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银行监控录像及第三方平台数据,确认张某某确系因被冒充社保客服而受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有效的网络操作风险防控机制,对员工遭受的诈骗损失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判令公司返还张某某约2.4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
【分析启示】1. 职工应严格核实官方人员身份,避免轻信屏幕共享要求;2. 企业需完善网络操作安全规范,防范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 保存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是维权关键。遇类似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避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