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领导诈骗员工社保费3.5万元
【标题】微信冒充领导诈骗员工社保费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社保医保缴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熟人消息,称需紧急处理社保账户异常需缴纳3.5万元费用。对方要求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支付,并提供伪造的内部文件截图。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至境外账户后,发现对方身份虚假且未实际办理社保业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转账系员工自主行为且未收到款项,否认存在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银行流水,核实张某某与所谓'领导'的对话内容。公司未能提供员工授权文件及实际收款凭证,且承认未核实转账对象真实性。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身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分析启示】